最近,江苏淮安淮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调查发现,目前农村承包纠纷案件增多、种类复杂,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农业经济进步。
2004年受理此类案件24件,比起2003年的6件,增长300%;2005年1月—9月受理10件,同比降低36%。对于这一现象,笔者以2003年以来淮阴区法院审理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查,在剖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成因的基础上,试图提出降低纠纷的一些对策。
1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主要种类
本院民二庭受理的40件案件中,其主要种类为:
1、承包人不按时交纳承包金,共25件计62.5%,这种纠纷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绝大部分,承包人总是拖欠承包金,或者合同到到期后继续占有土地却不再交纳承包金,发包方总是以违约为由,需要承包人返还承包土地,并给付承包金。比如淮阴区西宋集村在窑厂改制过程中,将村里的数口渔塘承包给数个村民,承包人一直未缴纳承包金,在合同到期后亦未返还渔塘,后西宋集村委会将这十余名村民起诉到法院,需要解除渔塘承包合同,并给付欠缴的承包费。
2、发包人擅自毁约,将土地另发包别人,或单方提升承包金,或不可以准时出货土地,共4件计10%,这类种类的案件都是承包人起诉需要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,或需要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、赔偿损失。比如某村委会为鼓励种植蔬菜大棚,以打折的条件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,后来某合资企业需开办厂区,在打折条件的引诱下,村委会又将土地出租给企业,并盖上了厂房,原承包人起诉需要返还被占有些土地。
3、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存在异议,需要解除合同,重新进行土地承包,5件计12.5%,这种合同总是是村组将土地发包后,第三人提出发包违法或损害其利益,需要确认合同无效;
4、其他种类,占15%。
2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产生是什么原因
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产生是什么原因多种多样,主要包含以下几种:
1、承包人的承包利益凸显后,其他农户因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,因农村税费名目烦多,农民觉得种地无利可图,总是外出打工,导致土地抛荒,村、组或上一级政府经农民赞同,将土地以较底价格出租给第三人用。而目前进行税费改革,取消了农业税,进行“水稻直补”,加之粮价及农副商品价格上涨,广大农民认识到种地有利可图,加之第三人承包利益显现时,农民在心理上产生不平衡,需要收回土地承包权成诉。
2、合同不规范,权利义务不清楚缺少必要的书面形式。有些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“画地为牢”或“指河为界”,条约不健全,表述不准确,对土地的面积或地方没明确规定,导致很多状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案件事实非常难查明。如某村集体作为发包方,实行指定地片进行发包,也就是经这块地根据习惯起一个简单的地名,如“村南岗东地”、“河西洼地”等,然后把承包户叫到该地确认一下就直接签订合同,在该村32份承包合同中,其中13份就是使用这种办法发包的,占承包合同的40.6%,因合同中没确切的亩数,对土地的四至也仅能说出大体方位,导致其中5份在履行中发生争议,起诉到法院。还有些合同中没保证合同履行的规定,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缺少制约机制,影响承包成效,出现了随便缩短承包期、收回承包地和提升承包费;随便调整承包地,多留机动地;不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等。经发包方和具备农村土地资源管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、乡镇政府等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益制造了条件。
3、发包程序不合法。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定义模糊,“农民集体”没明确的法人代表,在行使具体权力时,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很难得到真的体现,对于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,在发包土地时,并未根据法律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,一些农村干部借助其地位,充当所有权代言人,为自己牟取利益,一旦发生争议,又以合同订立程序违法为由进行抗辩,使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达成。如某村民小组的原任组长以组里将土地承包给自己爸爸用,但未经过组民小组会议进行决定,现其爸爸长期占有小组土地并不交纳承包费,导致村民小组起诉。
4、没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权当作农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。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现行法律中缺少最直接、最具体的规定。农民的积极性不可以得到非常不错的发挥,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可以得到非常不错落实,归根结底还要落实到法律在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规定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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